欢迎来到经济合同律师网
您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法规 > >
律师

买卖合同的地域管辖

一、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买卖合同管辖法院 1、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协议管辖的范围只能是因合同纠纷而提起的诉讼。 协议选择管辖的法院只能是被告住..

15026597100

在线咨询(*仅律师可见)

称 呼 :
手机号码 :
备 注:

买卖合同的地域管辖

来源:上海合同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07 13:07 热度:


一、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买卖合同管辖法院
 
1、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协议管辖的范围只能是因合同纠纷而提起的诉讼。
 
协议选择管辖的法院只能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
 
当事人只能对第一审民事案件协议管辖法院,不能对二审和再审协议管辖法院。
 
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不能把规定应由基层法院作为第一审的案件,约定选择中给法院,同时,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也不能由当事人约定选择其它管辖法院。
 
双方当事人必须达成一致的书面协议。
 
书面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2、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因产品质量不合格
 
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买卖合同管辖权、买卖合同管辖权异议、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
 
1、商品房买卖合同管辖权的确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系合同纠纷,如不涉及不动产的权属争议,则不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动产专属管辖。
 
而应适用合同纠纷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关于各类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一,在各类合同中有两类合同民诉法做了特别规定:
 
保险合同: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若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被告住所地、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
 
运输合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被告住所地。
 
第二,对于其他合同:
 
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以下法院: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若当事人①未选择或②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③选择了两个以上法院或④选择违反了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在②③④情形下,协议无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若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 被告住所地。
 
第三,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购销合同:
①双方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②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与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不一致,以实际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③若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以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
 
其一,送货方式:以货物到达地为合同履行地。
 
其二,提货方式: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其三,代办托运: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加工承揽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加工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借款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证券回购合同: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交易场所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名称与内容不一致的合同:以该合同的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履行地;若根据该合同的内容难以区分合同的性质,以及合同的名称与该合同的部分内容相符的,则以合同的名称确定合同履行地。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按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力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关闭窗口
上一篇:对建设合同中的履约保证金是如何规定的
下一篇:法律对解约定金是如何规定的

相关阅读

行使合同解除权的程序是怎样的?

行使合同解除权的程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协议解除程序:是指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程序。其特点是合同的解除取决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不是基于当事...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主要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有法定或约定期限的: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

违约责任的认定与承担方式剖析​

在合同关系中,违约责任是保障合同顺利履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机制。当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准确认定违约责任以及合理确...

合同纠纷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与实务要点​ ​

在合同纠纷的处理中,诉讼时效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法律概念。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胜诉权,若当事人未能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将可能面临丧失胜诉权的不利后果。因此...

律师微信

手机网站

谭凯律师 咨询电话 15026597100 邮箱 lawyertk@163.com

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5、16层(地铁1、3、4号线上海火车站南广场或地铁1号线汉中路1号口)

上海合同纠纷律师 谭凯律师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 严禁复制抄袭 违者必究法律责任 网站地图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论文由网上收集,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即时通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沪ICP备14028295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