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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及法律后果

案例 2022年3月,C养殖公司与D饲料公司签订《饲料长期供应合同》,约定D公司每月向C公司供应饲料100吨,单价2800元/吨,合同期限3年,价格固定不变。2023年5月起,受国际粮食价格暴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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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及法律后果

来源:上海合同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2026-03-04 16:23 热度:


案例
2022年3月,C养殖公司与D饲料公司签订《饲料长期供应合同》,约定D公司每月向C公司供应饲料100吨,单价2800元/吨,合同期限3年,价格固定不变。2023年5月起,受国际粮食价格暴涨影响,饲料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D公司采购成本增至3500元/吨,若按原合同价格履行,每月亏损7万余元。D公司多次与C公司协商调整价格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据情势变更原则变更合同价格,C公司以“合同约定固定价格,应恪守履行”为由抗辩。
法规依据
1.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主张情势变更的,应当举证证明合同成立后发生了不可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
3.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分析
本案核心是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及法律后果。首先,国际粮食价格暴涨属于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并非饲料行业正常的商业风险,符合情势变更的“不可预见性”“非商业风险”要件。其次,继续按原固定价格履行合同,D公司每月亏损严重,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符合“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的核心要件。
C公司的抗辩不成立,固定价格条款不能排除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法院最终判决变更合同饲料单价为3400元/吨,兼顾双方利益。实践中,律师需注意区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商业风险(如市场小幅波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而情势变更需满足法定条件,可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避免当事人因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遭受不合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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