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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过高的认定标准及调整规则

案例 2022年10月,E房地产公司与F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F公司按期完成住宅项目施工,逾期竣工一日,按工程总价款(5000万元)的1支付违约金,即每日5万元。后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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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过高的认定标准及调整规则

来源:上海合同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2026-03-04 16:26 热度:


案例
2022年10月,E房地产公司与F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F公司按期完成住宅项目施工,逾期竣工一日,按工程总价款(5000万元)的1‰支付违约金,即每日5万元。后因F公司管理不善,工程逾期竣工120天,E公司诉至法院,要求F公司支付违约金600万元。F公司辩称约定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低,主张自身实际违约损失仅为100万元左右。
法规依据
1.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3.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法律分析
本案焦点是违约金过高的认定及调整标准。首先,违约金调整的核心是“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判断标准为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的30%。本案中,E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超过460万元(若F公司主张的100万元损失成立,违约金600万元远超损失的30%),应认定为违约金过高。
法院结合工程逾期实际情况、F公司的过错程度及E公司的合理损失,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130万元(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既维护了守约方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违约方承担过重责任。实践中,律师需提醒当事人,约定违约金时应兼顾公平原则,避免约定过高或过低;主张违约金调整时,需提交实际损失的相关证据,确保诉求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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