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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的认定标准及合同效力辨析

案例 2021年,A工程公司承建某公路工程项目期间,其项目现场人员肖某、王某多次代表公司与B建材公司签订钢材采购合同,前期两份合同均由A公司补签确认并足额支付货款。后续B建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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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的认定标准及合同效力辨析

来源:上海合同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2026-03-04 16:17 热度:


案例
2021年,A工程公司承建某公路工程项目期间,其项目现场人员肖某、王某多次代表公司与B建材公司签订钢材采购合同,前期两份合同均由A公司补签确认并足额支付货款。后续B建材公司又供应9万余元钢材,肖某、王某签字确认收货,但未将补签合同返还B公司。后A公司以肖某、王某系实际施工人雇佣、非公司员工为由,拒绝支付该笔货款,主张合同对其无约束力。B建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欠付货款及利息。
法规依据
1.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2.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相对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被代理人授权的外观,且其对该外观的信赖具有合理性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表见代理成立。
法律分析
本案核心是表见代理的认定及责任承担。首先,肖某、王某虽无A公司书面授权,但前期代表公司签订采购合同,A公司通过补签合同、支付货款的行为,确认了二人的代理权限,形成了连续交易习惯。其次,B建材公司基于前期合作经验,有理由相信肖某、王某仍有权代表A公司收货,其对代理外观的信赖具有合理性,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A公司以“二人非公司员工”抗辩不成立,其未向B建材公司明确告知肖某、王某的身份变更,应承担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法院最终判决A公司支付欠付货款及利息,明确了表见代理中“合理信赖”的认定标准。实践中,律师需提醒企业规范公章管理和授权流程,及时披露员工授权变更信息,避免因表见代理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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