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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一次性终结赔偿”的撤销条件认定

案例 2023年4月,彭先生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入院治疗,诊断为右侧基底节区脑出血恢复期。住院期间,彭先生与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签订《交通意外事故赔偿协议》,约定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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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一次性终结赔偿”的撤销条件认定

来源:上海合同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2026-03-04 16:22 热度:


案例
2023年4月,彭先生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入院治疗,诊断为右侧基底节区脑出血恢复期。住院期间,彭先生与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签订《交通意外事故赔偿协议》,约定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6000余元,协议明确“一次性终结赔偿”,彭先生不得再就此次事故主张任何权利。2025年2月,彭先生经司法鉴定构成七级伤残,确认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彭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赔偿协议,保险公司以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已超过撤销除斥期间为由抗辩。
法规依据
1.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重大误解的撤销权除斥期间为九十日,显失公平的撤销权除斥期间为一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
法律分析
本案焦点是“一次性终结赔偿”协议的撤销条件及除斥期间认定。首先,彭先生签订协议时处于住院危困状态,身心创伤严重,且未进行伤残鉴定,对自身伤势严重程度和后续损失缺乏判断能力,属于“缺乏判断能力”的情形。其次,协议约定的6000余元赔偿与实际医疗支出、七级伤残对应的残疾赔偿金相差悬殊,协议成立时显失公平。
保险公司主张“超过除斥期间”不成立,本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情形,显失公平的撤销权除斥期间为一年,彭先生自2025年2月得知伤残结果后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限。法院最终判决撤销该赔偿协议,明确了“一次性终结赔偿”协议的撤销边界。实践中,律师需提醒当事人,签订赔偿协议时应充分评估自身损失,避免因信息不对称签订显失公平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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