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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 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及后果?

案例:己为经营奶茶店,与庚签订 3 年《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商铺符合餐饮经营条件,庚配合办理相关证件,月租金 1.5 万元,己支付首季度租金 4.5 万元及押金 3 万元后,采购 8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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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 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及后果?

来源:上海合同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2025-12-03 11:59 热度:


案例:己为经营奶茶店,与庚签订 3 年《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商铺符合餐饮经营条件,庚配合办理相关证件,月租金 1.5 万元,己支付首季度租金 4.5 万元及押金 3 万元后,采购 8 万元设备筹备开业。后己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时,被告知商铺规划为 “商业办公”,无餐饮审批手续,无法办证。庚拒绝协助办理审批,仅同意减免 1 个月租金。己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款项并赔偿损失,庚以己未核实规划为由拒赔,双方诉至法院。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守约方享有法定解除权。本案中,合同核心目的是经营奶茶店,庚承诺商铺符合餐饮经营条件却未履行义务,且无法协助办证,构成根本违约。己签订合同时已尽合理注意义务,无过错,庚的抗辩不成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庚应退还租金、押金,并赔偿己的设备采购等实际损失。
上海合同律师建议:订立特定用途合同(如餐饮、生产)时,需在合同中明确标的资产需符合的条件及对方协助义务、违约责任;签订前主动核实标的资质,要求对方出具书面承诺。履行中发现标的不符合约定导致目的无法实现的,应及时固定证据(如不予许可决定书、损失凭证),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主张退款及赔偿。出租方需如实告知标的实际情况,避免隐瞒关键信息引发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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