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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合同义务 —— 违约方应承担何种责任?​

案例:2023 年 1 月,丁(设备生产厂家)与戊(制造业企业)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丁向戊供应一套自动化生产设备,总价款 50 万元;丁应于 2023 年 5 月 1 日前将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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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合同义务 —— 违约方应承担何种责任?​

来源:上海合同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2025-12-03 11:58 热度:


案例:2023 年 1 月,丁(设备生产厂家)与戊(制造业企业)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丁向戊供应一套自动化生产设备,总价款 50 万元;丁应于 2023 年 5 月 1 日前将设备运送至戊的厂区,并完成安装调试;戊在设备验收合格后 10 日内支付全部货款;若丁迟延交货,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价款的 0.1% 支付违约金,若因迟延交货给戊造成损失的,丁应另行赔偿。合同签订后,戊按约向丁支付了 15 万元预付款。2023 年 4 月中旬,丁告知戊因 “部分零部件供应商延迟供货” 可能无法按期交货,戊多次催告丁尽快履约,丁未给出明确交货时间。直至 2023 年 6 月 15 日,丁才将设备送至戊的厂区,6 月 20 日完成安装调试并验收合格。因设备迟延交付,戊的新生产线未能按期投产,导致其与第三方签订的订单无法按时履行,支付违约金 5 万元,同时产生设备闲置期间的场地占用费、人工误工费等共计 3 万元,两项损失合计 8 万元。戊在支付剩余货款时,扣除了 8 万元损失赔偿及迟延交货违约金(45 天 ×500 元 / 天 = 2.25 万元),丁对此提出异议,认为 “疫情导致零部件供应延误,属于不可抗力,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要求戊全额支付剩余货款 35 万元,双方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
法律分析:本案的核心是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认定及不可抗力的适用。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丁未按合同约定的 5 月 1 日前交货,直至 6 月 15 日才履行交货义务,明显构成迟延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其次,关于丁主张的 “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中,丁称 “零部件供应商延迟供货”,但未举证证明该供应商延迟供货是因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也未证明其已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或克服该障碍(如寻找替代供应商、加急生产等),且丁在 4 月中旬即已知晓可能无法按期交货,却未及时与戊协商变更履行期限或采取补救措施,因此疫情不能构成其迟延履行的合法抗辩事由,丁关于不可抗力的主张不成立。再次,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合同明确约定了迟延交货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同时约定了损失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约定的违约金(2.25 万元)与戊的实际损失(8 万元)之和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且戊的损失(订单违约金、场地占用费、误工费)与丁的迟延履行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丁应予以赔偿。因此,戊有权在剩余货款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及损失赔偿款。​
上海合同律师建议:为防范迟延履行相关风险,合同签订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明确约定履行期限(如具体日期、期限范围)、履行方式、验收标准等,避免因约定不明导致履行争议;二是合理约定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计算方式、损失赔偿范围(如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的界定),违约金数额应兼顾公平原则,避免过高或过低;三是明确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形(如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强制管控措施等)、通知义务(如发生不可抗力后多少日内通知对方)、举证责任及免责范围,避免后续争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履约方若遇可能导致迟延履行的情况(如原材料短缺、政策变化等),应及时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立即评估影响程度,判断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二是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避免对方因不知情而扩大损失;三是主动与对方协商变更履行期限、增加履约成本分担等方案,留存沟通记录(如函件、聊天记录、会议纪要)。守约方在对方迟延履行时,应及时催告并留存催告证据,同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如另行采购替代货物时选择合理价格),并固定损失证据(如合同、付款凭证、财务报表、第三方证明等),以便后续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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