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经济合同律师网
您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常识 > 常见问题 > >
律师

劳动合同期限内离职单位收回合同的规定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期限内离职单位收回合同的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期限内离职单位收回合同的规定是如果属于违法解除的话,那么应当给劳动者赔偿金, 劳动用工合同还没到期,提前30天..

15026597100

在线咨询(*仅律师可见)

称 呼 :
手机号码 :
备 注:

劳动合同期限内离职单位收回合同的规定是什么?

来源:上海合同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10 12:59 热度:


一、劳动合同期限内离职单位收回合同的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期限内离职单位收回合同的规定是如果属于违法解除的话,那么应当给劳动者赔偿金,
 
劳动用工合同还没到期,提前30天辞职,一般不需要赔偿违约金,除非合同约定服务期:
 
1、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合同未到期辞职也是可以的,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了。
 
2、至于赔偿问题,一般来说是不用赔偿的,在下面的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
 
(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二)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违约金。但如果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专项培训并约定服务期的,需要支付违约金。违反竞业限制的,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二、劳动合同法:
 
1、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2、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工资。
 
4、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5、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些时候,可能劳动者并没有违反相关的规定,但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的期限还没有见面之前就收回了劳动合同,也就是单方面解约了,这个时候如果不存在着合理正当的理由,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给自己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关闭窗口
上一篇:请求履行合同诉讼时效是多久
下一篇:在我国合同变更协议的特征有哪些

相关阅读

上海合同律师:恶意串通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问题:合同双方当事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而签订的合同,该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受损方能否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赔偿?​ 解答:此类合同无...

合同约定 “不可撤销”,能否单方解除?​

问题:合同中明确约定 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不得单方解除,为不可撤销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能否以出现法定事由为由单方解除合同?​ 解答:可以。合同约定 不可撤销...

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问题: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超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范围与他人签订合同,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解答:一般情况下有效。除非该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禁止...

合同履行中发生情势变更,能否请求变更或解除

问题:合同成立后,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如政策调整、市场价格暴涨暴跌),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能否请求法院变更...

律师微信

手机网站

谭凯律师 咨询电话 15026597100 邮箱 lawyertk@163.com

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5、16层(地铁1、3、4号线上海火车站南广场或地铁1号线汉中路1号口)

上海合同纠纷律师 谭凯律师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 严禁复制抄袭 违者必究法律责任 网站地图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论文由网上收集,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即时通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沪ICP备14028295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