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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约定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当怎样认定效力

案情简介:口头约定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当怎样认定效力 畅某和李某口头约定畅某将自有宅基地上的房屋三间租给李某做生意使用,据畅某所说,双方口头约定租金每月1500元,从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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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约定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当怎样认定效力

来源:上海合同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16 14:31 热度:


案情简介:口头约定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当怎样认定效力
畅某和李某口头约定畅某将自有宅基地上的房屋三间租给李某做生意使用,据畅某所说,双方口头约定租金每月1500元,从2012年9月至今,李某一直拒付租金。经当地村委会多次调解无效,现畅某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腾出畅某南屋三间,支付租金1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只支持解除合同的诉求
法院认为,结合本案原告所举证据,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口头约定有房屋租赁的事实关系存在,但未显示相应的房屋租赁期限、价款,租金支付方式等合法要件,故此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只能解除口头约定的租赁合同,其他诉讼请求无法支持。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腾出占用原告的三间房屋。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租赁合同最好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房屋租赁中,如果租赁期限超过6个月,应当签定书面合同,否则很难保障双方权益。如若是口头租赁合同:如果双方都按口头约定履行,有效。如果有一方反悔不承认、另一方能举证证明口头约定内容的,也有效。但口头约定的合同如果是超过六个月以上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双方都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只是要在合理的时间内提前通知对方即可。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关系属于口头约定,但对于租金、租赁期限租金的支付方式等实质性的内容都无证据加以证明,所以原告作为出租人的权利主张难以得到支持,甚至合法权益难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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