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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认购协议因开发商资质瑕疵引发的违约纠纷

案例 张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明确约定所认购房屋的具体位置、建筑面积、单价及总价款,张某当日向开发商支付定金 3 万元,双方同时约定,自协议签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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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认购协议因开发商资质瑕疵引发的违约纠纷

来源:上海合同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2026-03-04 16:02 热度:


案例
张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明确约定所认购房屋的具体位置、建筑面积、单价及总价款,张某当日向开发商支付定金 3 万元,双方同时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 20 日内,共同协商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中明确载明,若张某逾期未按约定签订正式合同,已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若开发商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正式合同,需双倍返还张某定金。签约期限届满前,张某通过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得知,该涉案房屋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无法办理产权登记,遂明确拒绝与开发商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开发商辩称,《商品房认购协议》仅为预约合同,并非正式买卖合同,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不影响预约合同的效力,张某拒绝签约的行为构成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双方协商无果后,张某诉至法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商品房认购协议》明确约定了双方将来订立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义务,符合预约合同的构成要件,性质上属于典型的预约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开发商在签订认购协议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关于商品房预售需取得预售许可的强制性规定,该预约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依法认定为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开发商作为专业房地产企业,明知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仍签订认购协议,未如实向张某披露房屋资质瑕疵,存在明显过错,应全额退还张某支付的 3 万元定金,并赔偿其因信赖合同有效而产生的合理损失(如定金利息、咨询费等)。张某拒绝签订正式合同系因开发商的过错,并非自身违约,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虽因合同无效而无法支持,但有权要求返还定金并主张相应赔偿。
律师建议
签订商品房认购等预约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预约的核心内容,包括标的基本信息、签约期限、定金条款及违约责任等。购房者在签订认购协议前,应主动通过官方渠道查询涉案房屋的相关资质,重点核实开发商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权属是否清晰,留存相关查询记录,避免因标的资质瑕疵遭受损失。开发商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披露房屋的资质状况、权属信息等关键内容,不得隐瞒未取得预售许可等影响合同效力的重大事实。若预约合同因一方过错被认定为无效或无法履行,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守约方应及时收集过错方违约的证据(如资质查询记录、沟通记录等),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双方在预约合同中可明确约定,若因标的资质瑕疵导致无法签订本约,过错方应承担的具体赔偿责任,减少后续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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