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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协议有效但未过户 —— 一方反悔能否拒绝履行?

案例 陈某因经营需要向周某借款 8 万元,到期无力偿还。双方自愿签订《以房抵债协议》,约定陈某将其名下一套自有房屋抵偿所欠周某 8 万元债务,协议签订后陈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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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协议有效但未过户 —— 一方反悔能否拒绝履行?

来源:上海合同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2026-03-04 15:59 热度:


案例
陈某因经营需要向周某借款 8 万元,到期无力偿还。双方自愿签订《以房抵债协议》,约定陈某将其名下一套自有房屋抵偿所欠周某 8 万元债务,协议签订后陈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协议签订后,陈某因当地房价上涨,认为抵债吃亏,拒绝配合过户,并主张房屋未办理物权变更登记,以物抵债协议无效,只同意偿还本金 8 万元,不同意交付房屋。周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继续履行以物抵债协议并协助过户。
法律分析
以物抵债协议是当事人对债务清偿方式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有效。未办理过户登记仅影响物权变动效果,不影响以物抵债合同本身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案以物抵债协议合法有效,陈某应按约履行协助过户义务。其以房价上涨为由反悔,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违约。周某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协议,陈某不得单方解除或拒绝履行。
律师建议
签订以物抵债协议时,应明确抵债财产权属、价值、过户时间、税费承担、违约责任等内容。协议签订后应尽快办理过户登记,完成物权变动,避免一方因价格波动反悔。如暂时无法过户,可约定违约责任及占有使用条款,保障债权人利益。如债务人拒不配合过户,债权人可诉请继续履行并主张逾期违约金。同时注意抵债财产不得存在抵押、查封、共有未同意等权利瑕疵,避免协议履行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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