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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未提示说明 —— 合同订立时格式条款效力如何认定?​

案例:2023 年 5 月,丙因健身需求前往某连锁健身房办理年卡,缴费 3600 元后,健身房工作人员将一份事先打印好的《会员服务协议》交予丙签字,未对协议内容进行任何说明,仅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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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未提示说明 —— 合同订立时格式条款效力如何认定?​

来源:上海合同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2025-12-03 11:57 热度:


案例:2023 年 5 月,丙因健身需求前往某连锁健身房办理年卡,缴费 3600 元后,健身房工作人员将一份事先打印好的《会员服务协议》交予丙签字,未对协议内容进行任何说明,仅告知 “签字即可领卡”。丙未仔细阅读协议,直接在末尾签字。该协议第 7 条约定 “会员因自身原因提出退卡的,需向健身房支付剩余会费 30% 的违约金,剩余会费扣除违约金后无息退还”,该条款与其他条款字体、颜色一致,未作任何加粗、下划线、倾斜等显著标识。2023 年 8 月,丙因工作调动需搬至外地,无法继续使用健身卡,遂向健身房提出退卡申请,要求退还剩余 2700 元会费。健身房以《会员服务协议》第 7 条约定为由,主张扣除 810 元违约金,仅同意退还 1890 元。丙认为健身房未告知该违约金条款,该约定对其不具有约束力,双方协商无果后,丙诉至法院,要求健身房全额退还剩余会费。​
法律分析: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本案中,健身房提供的《会员服务协议》属于典型的格式合同,第 7 条关于退卡违约金的约定,直接限制了会员的退卡权利,加重了会员的责任,属于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但健身房在订立合同时,未对该条款采用加粗、下划线等合理方式进行提示,也未向丙口头说明条款内容,导致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协议,未注意到该违约金条款。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违约金条款不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丙不具有约束力。健身房以该条款为由要求扣除违约金,缺乏法律依据,丙有权要求全额退还剩余会费。此外,从公平原则来看,丙因工作调动退卡属于客观原因,非恶意违约,健身房收取违约金不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上海合同律师建议:对于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如健身房、保险公司、电信运营商等),应严格遵守《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一是拟定条款时遵循公平原则,不得不合理地限制对方权利、加重对方责任、免除自身主要义务;二是对违约金、免责条款、管辖法院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采用加粗、下划线、倾斜、单独列页等显著方式进行提示,确保对方能够清晰注意到;三是应对方要求对条款进行说明时,需详细解释条款含义,并留存已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证据,如让对方在提示条款旁签字确认 “已阅读并理解该条款内容”,或录制说明过程的视频、音频。对于接受格式合同的一方,签订前应仔细阅读合同全文,尤其是采用显著标识的条款,若发现有不合理的限制或加重自身责任的内容,应及时向对方提出异议,要求解释或修改;若对方拒绝修改且条款明显不公,可选择不签订合同;若因客观情况未仔细阅读合同即签字,事后发现权益受损的,应及时收集对方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证据,通过协商或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建议在签订重要格式合同时,拍照或复印留存合同文本,以备后续维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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