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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买卖合同纠纷 —— 未签订书面合同,交易事实如何认定?​

案例:甲系建材批发商,乙为小型建筑工程承包商,双方因长期合作形成口头交易惯例。2023 年 3 月,乙通过微信向甲发送采购需求,明确 需 10 吨 HRB400 级建筑钢材,单价 4500 元 / 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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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买卖合同纠纷 —— 未签订书面合同,交易事实如何认定?​

来源:上海合同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2025-12-03 11:53 热度:


案例:甲系建材批发商,乙为小型建筑工程承包商,双方因长期合作形成口头交易惯例。2023 年 3 月,乙通过微信向甲发送采购需求,明确 “需 10 吨 HRB400 级建筑钢材,单价 4500 元 / 吨,送货至 XX 工地,交货后 3 日内一次性付清全款”,甲当日微信回复 “确认,3 日内送货”。3 月 10 日,甲安排司机将钢材送至指定工地,乙现场查验后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 “数量属实、质量合格”,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2 万元,备注 “钢材款”。后续甲多次通过微信、电话向乙催要剩余 2.5 万元,乙均以 “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价格约定不明” 为由拒绝支付,声称 “口头约定不算数,应按市场低价结算”。甲无奈诉至法院,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含完整的价格、数量、交货地点约定)、乙签字的送货单、银行转账凭证、司机王某的证人证言(详细陈述送货及乙验收过程)及双方过往 3 次口头交易的结算凭证(佐证交易惯例)。​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及第二款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属于书面形式的一种,其明确记载了标的物(HRB400 级建筑钢材)、数量(10 吨)、单价(4500 元 / 吨)、履行地点(XX 工地)、付款期限(交货后 3 日内)等合同核心条款,符合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同时,甲提交的送货单有乙的签字确认,证明其已实际接收货物并认可质量数量;银行转账凭证备注 “钢材款”,与微信约定的付款义务相互印证;司机的证人证言详细描述了送货、验收过程,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此外,双方过往的口头交易结算凭证,进一步证明了口头约定的效力及交易惯例的存在。乙以 “无书面合同” 为由拒绝支付剩余货款,违背《民法典》诚实信用原则,其主张 “价格约定不明” 无事实依据。本案中,口头买卖合同自甲微信回复 “确认” 时成立并生效,乙已实际履行部分付款义务,剩余款项拒不支付构成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乙应承担继续履行支付剩余 2.5 万元货款的责任。​
律师建议:商事交易中,为避免后续举证困难,应优先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标的物规格、数量、价格、履行期限、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必要时可对合同进行公证或备案。若因交易紧急、长期合作信任等客观情况无法签订书面合同,需注意留存完整的证据:一是沟通记录,包括微信、QQ 聊天记录、通话录音、邮件等,确保内容明确约定合同核心要素,避免模糊表述;二是履行凭证,送货单、收货单需由对方签字盖章确认,注明货物信息及验收情况,付款凭证需备注款项性质;三是辅助证据,如双方过往交易记录、证人证言、市场价格行情等,以佐证合同事实。同时,接收货物或款项时,应仔细核对相关信息,及时提出异议并留存记录,避免因拖延导致权益受损。对于长期合作的客户,建议定期对账并签订确认单,将口头约定转化为书面凭证,降低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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