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经济合同律师网
您当前位置:主页 > 合同案例 > >
律师

承包合同到期村委会能否直接收回土地

【案情】 1989年7月,甲村委会与张某某签订果树承包合同,约定:甲村委会将荒山果园承包给张某某,承包年限30年,自1989年7月至2019年6月,承包费共计12000元,每5年交纳2000元,张某某..

15026597100

在线咨询(*仅律师可见)

称 呼 :
手机号码 :
备 注:

承包合同到期村委会能否直接收回土地

来源:上海合同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18 09:51 热度:


【案情】
  1989年7月,甲村委会与张某某签订果树承包合同,约定:甲村委会将荒山果园承包给张某某,承包年限30年,自1989年7月至2019年6月,承包费共计12000元,每5年交纳2000元,张某某可以自行安排果园空闲地、荒地、沟边栽树,树权归张某某所有,合同期满由其自行处理。张某某承包经营荒山果园期间,更新了部分果树,营造了大量经济林木,现未成材,不具备砍伐的条件。现合同约定的承包年限已到期,甲村委会要求终止合同,收回土地。
  【分歧】
  关于本案中的甲村委会是否可以直接终止合同,收回土地,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到期即为终止,双方签订的果树承包合同已到期,则甲村委会有权要求终止合同,收回土地。
  第二种意见认为,合同履行过程中,张某某在果园空闲地、荒地、栽种了大量林木,现未成材,不具备砍伐的条件,现双方约定的承包期限虽然已经届满,但如果终止合同将会对原承包经营权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直接影响农村土地的合理使用,为保护承包造林的个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承包经营权人对土地的投入,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果园应由张某某继续承包经营,更能体现国家的农业农村政策。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本案中,甲村委会与张某某签订的《果树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合同所约定的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从合同约定的期限看,明确载明自1989年7月至2019年6月止,现合同约定的期限已经届满,双方所约定的权利义务也应当自行终止。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的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且双方当事人在《果树承包合同》中约定“张某某可以自行安排果园空闲地、荒地、沟边栽树,树权归张某某所有,合同期满由张某某自行处理”。现对于张某某在三十年中对于果园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栽种的各种林木,甲村委会并未提出解决办法或补偿方案,同时因张某某在果园空闲地、荒地、沟边栽种的大量林木现未成材,不具备法律所规定的砍伐条件,无法自行处理。故双方约定的承包期限虽然已经届满,但如果终止合同将会对张某某的合法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亦影响农村土地的合理使用。为保护承包造林个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承包经营权人对土地的投入,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甲村委会不能直接终止合同、收回村集体土地。
  综上所述,根据客观事实及国家法律及相关政策的规定,亦符合公平原则,甲村委员会不能直接终止合同,收回土地。

 


关闭窗口
上一篇:货物交付不符合约定,违约还是解除?
下一篇: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时抵押人责任认定

相关阅读

商品房认购协议因开发商资质瑕疵引发的违约纠

案例 张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明确约定所认购房屋的具体位置、建筑面积、单价及总价款,张某当日向开发商支付定金 3 万元,双方同时约定,自协议签订之...

合同相对性原则:出租人能否直接起诉次承租人

案例 甲将商铺出租给乙,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后乙未经甲同意擅自将商铺转租给丙,丙实际使用商铺并向乙支付租金。乙长期拖欠甲租金,甲多次催缴未...

以物抵债协议有效但未过户 —— 一方反悔能否拒

案例 陈某因经营需要向周某借款 8 万元,到期无力偿还。双方自愿签订《以房抵债协议》,约定陈某将其名下一套自有房屋抵偿所欠周某 8 万元债务,协议签订后陈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债务转移未经债权人同意 —— 原债务人是否仍承

案例 王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 5 万元,出具借条并约定还款期限。到期后王某无力偿还,遂与朋友张某口头约定,该笔债务由张某承担,王某不再负责。王某将此事告知李某,但...

律师微信

手机网站

谭凯律师 咨询电话 15026597100 邮箱 lawyertk@163.com

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5、16层(地铁1、3、4号线上海火车站南广场或地铁1号线汉中路1号口)

上海合同纠纷律师 谭凯律师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 严禁复制抄袭 违者必究法律责任 网站地图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论文由网上收集,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即时通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沪ICP备14028295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