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经济合同律师网
您当前位置:主页 > 合同案例 > >
律师

房没买成,还要支付中介费?

房没买成,还要支付中介费? 【案情回顾】 2013年初,孙红梅在中介公司推荐下看了某房屋。看房后,孙红梅对房屋比较满意,有意向购买该套房屋,在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的要求下,孙红梅签..

15026597100

在线咨询(*仅律师可见)

称 呼 :
手机号码 :
备 注:

房没买成,还要支付中介费?

来源:上海合同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25 11:16 热度:


房没买成,还要支付中介费?
【案情回顾】 
   2013年初,孙红梅在中介公司推荐下看了某房屋。看房后,孙红梅对房屋比较满意,有意向购买该套房屋,在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的要求下,孙红梅签订了《佣金确认书》一份。约定:经中介居间介绍,孙红梅以人民币580万元的价格购买房屋,在孙红梅与上家施磊就该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日,孙红梅向中介公司支付佣金人民币38000元。同时,中介公司还让孙红梅签了一份房屋居间协议,约定了相关的权利义务。同日,孙红梅还向中介交了人民币3万元的购房意向金。之后,孙红梅与施先生因相关税费支付等问题经多次协商都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孙红梅没有购买该房屋。 后来,中介公司却将孙红梅告上了法庭,要求孙红梅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中介公司认为居间合同已对孙红梅和施先生之间的房屋出售事宜进行了约定,并明确了买卖双方相关的权利义务,等同于买卖合同,故居间行为已完成,中介公司尽到了居间义务,所以要求孙红梅向其支付佣金。
【律师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本案中根据中介公司与孙红梅签署的《佣金确认书》,中介公司向孙红梅收取佣金的条件和时间是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日,而买卖双方因对房屋的相关税费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导致双方未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正是因买卖双方最终没有签署买卖合同,双方所约定的支付佣金条件未能成就,故中介公司要求孙红梅支付佣金的诉请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关闭窗口
上一篇: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居然有效
下一篇:签的是融资租赁合同,却被认定是借贷关系

相关阅读

服务合同中的服务质量纠纷​

案例详情​ A 公司与 B 广告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委托 B 公司为其制作并投放一系列广告宣传活动,合同总金额为 50 万元。合同约定 B 公司应按照 A 公司的要求设计广告方案,并在指定媒...

租赁合同中的押金退还纠纷​

案例详情​ 李某与房东张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 1 年,合同约定李某需支付 2000 元押金,租赁期满且房屋无损坏的情况下,张某应全额退还押金。租赁期间,李某正常使用房...

合同解除的条件与程序​

案例详情​ 某建筑公司与某材料供应商签订建筑材料供应合同,约定供应商在 3 个月内分批次供应特定型号的钢材。然而,在供应过程中,供应商因自身生产问题,无法按时供应大部分...

股权转让合同中的权益约定​

案例详情​ 有三人合伙,两人将股权卖给大股东。第二年公司有一笔坏账收回来 3000 万,但大股东未告知那两个退股股东。退股股东后来发现此事,查看股权转让协议,其中有一条约定...

律师微信

手机网站

谭凯律师 咨询电话 15026597100 邮箱 lawyertk@163.com

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5、16层(地铁1、3、4号线上海火车站南广场或地铁1号线汉中路1号口)

上海合同纠纷律师 谭凯律师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 严禁复制抄袭 违者必究法律责任 网站地图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论文由网上收集,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即时通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沪ICP备14028295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