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经济合同律师网
您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常识 > 律师说法 > >
律师

借款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一、借款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借款合同当事人一般是金融机构与法人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确定管辖权时,可以..

15026597100

在线咨询(*仅律师可见)

称 呼 :
手机号码 :
备 注:

借款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来源:上海合同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08 15:11 热度:


 一、借款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借款合同当事人一般是金融机构与法人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确定管辖权时,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一般情况下,借款合同有效应判决履行,此时法院判决履行即判决贷款人履行义务,给付货币给借款人(接受货币一方),这样裁定管辖权由贷款方(出借人)所在地(被告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法院执行(可理解为执行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辖)。
 
  二、借款合同诉讼中如何举证?
  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2、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
 
  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
 
  3、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
 
  收条或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
 
  4、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
 
  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包括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等。
 
  三、借款合同纠纷诉讼时效
  1、有还款期限的借款时效:民间借款纠纷的诉讼时效制度一般适用三年的一般时效制度,有偿还期限的,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没有返还借款,贷款人明知债权已到期而债务人未能偿还欠款,权利遭受侵害而不追索的,即明知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借款到期日)三年内不主张,即认定超过诉讼时效。
 
  2、无还款期限的借款时效:实践中,无还款期限的借贷合同大量存在,这些纠纷的诉讼时效可以适用特殊的诉讼时效期间。如果符合《民法通则》第137 条规定的要求的,可适用二十年的特殊诉讼时效,而非三年的时效,否则将对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有违公平原则。如果无期限借贷合同超过了二十年的诉讼时效提起诉讼的,则丧失胜诉权。但通常以贷款人知道债权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三年的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原债务成为自然债务,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关闭窗口
上一篇:要约于什么时候生效
下一篇:合同解除与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

相关阅读

合同违约后,守约方能否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定金

问题:合同中同时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和定金条款(如 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5 万元,同时没收定金 3 万元),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后,守约方能否同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和适用定金罚则(双...

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不明确,如何确定履行地?

问题: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或约定 由双方另行协商 但未达成一致,发生纠纷时,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 解答:应根据合同标的类型,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确定履行地:...

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义务后,能否向债务人追偿

问题:合同双方未约定第三人履行义务,第三人自愿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了合同义务,第三人能否向债务人追偿,要求债务人返还其代为支付的款项?​ 解答:可以。第三人代为履...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条件未成就时能否要求履行

问题:合同中约定 自某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在该条件尚未成就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能否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 解答:不能。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条件未成...

律师微信

手机网站

谭凯律师 咨询电话 15026597100 邮箱 lawyertk@163.com

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5、16层(地铁1、3、4号线上海火车站南广场或地铁1号线汉中路1号口)

上海合同纠纷律师 谭凯律师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 严禁复制抄袭 违者必究法律责任 网站地图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论文由网上收集,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即时通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沪ICP备14028295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