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经济合同律师网
您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常识 > 法律课堂 > >
律师

不履行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

一、不履行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

15026597100

在线咨询(*仅律师可见)

称 呼 :
手机号码 :
备 注:

不履行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

来源:上海合同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17 17:04 热度:


一、不履行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3、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4、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5、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6、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合同履行中的违约责任

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条款,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如果实际发生的损失过分低于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受损失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要求增加违约金,如果实际发生的损失过分高于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则负有赔偿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要求减少违约金。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27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提出调整违约金的数额。

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合同开始履行的过程中,若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了自己不会继续履行合同的话,则此后意味着合同多半会被终止。当对于另一方而言,对方不履行合同就有可能给自身造成经济损失,此时就可以根据实际的情况,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就是主张合同违约金或者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关闭窗口
上一篇:要约生效后能撤回吗
下一篇:合同违约的情形有几种

相关阅读

合同履行完毕后,发现对方存在隐瞒重要信息的

合同履行完毕后,如果发现对方存在隐瞒重要信息的情况,仍然有可能追究对方责任,具体需根据隐瞒信息的性质、对合同订立及履行的影响等因素判断。若隐瞒的信息构成欺诈,且该...

一方将其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需要满足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一方擅自变更合同内容,该行为是否有效?对方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因此,未经对方同意,一方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的行为是无效的。如果一方擅自变更合同,对方有权拒绝接受变更...

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如何调整?​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

律师微信

手机网站

谭凯律师 咨询电话 15026597100 邮箱 lawyertk@163.com

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5、16层(地铁1、3、4号线上海火车站南广场或地铁1号线汉中路1号口)

上海合同纠纷律师 谭凯律师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 严禁复制抄袭 违者必究法律责任 网站地图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论文由网上收集,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即时通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沪ICP备14028295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