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经济合同律师网
您当前位置:主页 > 合同履行 > 合同履行地 > >
律师

订立合同履行地和履行合同地有什么区别

合同履行的确定 特征履行地规则 此规则以当事人履行合同特征义务的地点来确定合同履行地,是目前占主导地位的评判方式。在合同约定的众多义务中,必有一个能反映该合同之本质..

15026597100

在线咨询(*仅律师可见)

称 呼 :
手机号码 :
备 注:

订立合同履行地和履行合同地有什么区别

来源:上海合同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2018-10-29 10:10 热度:


合同履行的确定
 
特征履行地规则
 
此规则以当事人履行合同特征义务的地点来确定合同履行地,是目前占主导地位的评判方式。在合同约定的众多义务中,必有一个能反映该合同之本质特征的义务,只要是双务合同,非给付金钱义务最能反映该合同的特征,因而一般认为以此为标准确定合同履行地是适当的。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双务合同,非给付金钱义务是区别此合同与彼合同性质特征的标志点,且以该特征为依据确定合同履行地。[2]如买卖合同中一般认为其特征义务应是标的物的交付,即所有权的转移,都以该特征义务履行地作为该合同的履行地,《适用意见》第19条、《合同法》第62条、第141条、96年最高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等都对买卖合同履行地进行了界定。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补偿贸易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等等,都是按照合同性质来确定履行地,而合同性质一般根据合同的名称来确定,若名称与合同中权利义务不一致的,应按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内容确定合同类型,再确定履行地问题。
 
实际履行地规则
 
合同履行地是指实际履行地、约定的履行地还是民法所规定的履行地,众说分纭,理论与实践也一直是各说各的理。最高法院关于民诉法《适用意见》中第18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操作中又分几种情况,合同有约定且实际履行地与约定一致的,按《适用意见》18条确定管辖,合同约定了履行地,但未实际履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住所地与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一致的,原则上也可以适用18条规定,而如果合同约定了履行地,实际履行地与约定的不一致,或者没有约定履行地却又实际履行了,又或者既没有约定,也没有实际履行,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适用意见》中就不甚明确了。以买卖合同为例,96年最高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也强调在实际履行中双方当事人以书面或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可以变更约定,并明确了虽有约定但未实际履行的,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也就是说合同只有在约定了履行地并已实际履行且约定的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又相一致的情况下,适用相关法律才无任何障碍。
 
一个是甲方乙方合同必须应尽的义务履行的地方。另外一个是签订合同所在地。

 


关闭窗口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履行地司法解释
下一篇:新民诉法对合同履行地的认定

相关阅读

合同履行地司法解释

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在哪儿履行的地方,合同履行地是确定管辖法院的重要依据,对于民事合同而言,可以在合同签订地或者合同履行地进行诉讼。那么,合同履行地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合同履行地不同该向哪地法院起诉

合同履行地不同该向哪地法院起诉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7〕豫法经字第11号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经)复〔1985〕39号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的批复。经研究,现...

新民诉法对合同履行地的认定

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对合同履行地作了具体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

律师微信

手机网站

谭凯律师 咨询电话 15026597100 邮箱 lawyertk@163.com

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5、16层(地铁1、3、4号线上海火车站南广场或地铁1号线汉中路1号口)

上海合同纠纷律师 谭凯律师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 严禁复制抄袭 违者必究法律责任 网站地图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论文由网上收集,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即时通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沪ICP备14028295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