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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履行地司法解释

《民诉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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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履行地司法解释

来源:上海合同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2018-10-29 10:10 热度:


《民诉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购销合同履行地应如何确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可以适用下列规定确定合同交货地点: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三) 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交货地;
 
(四)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交货地;
 
(五)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交货地。
 
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
 
1.对具体法律条文进行解释的司法解释,因有立法机关的授权而具有等同于法律的地位。
 
2.为法院内部“审判工作需要”而制定的司法解释,相当于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部门规章”,各级法院必须遵照执行。
 
3.对解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比如合同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认定事实进行指导的司法解释,因其解释的对象不是法律,可视为最高人民法院为各级法院提供的办案方法、规则,供各级法院在审判中参考,以提高司法能力。
 
4.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没有法律、法令为依据的“立法性”司法解释,如符合习惯法的内部、外部条件的,则形成我国以司法解释为载体的习惯法,具有法律效力。
 
5.其他没有法律、法令为依据且不符合习惯治形成条件的司法解释,应视为司法政策,仅在一定时期内指导法院的司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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