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经济合同律师网
您当前位置:主页 > 合同订立 > 合同种类 > >
律师

约定解除权合同与附解除条件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确立了附解除条件合同制度,该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确立了约定解除权合同制度。这两项制度从效果上看有一定的共性,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在解除条件成就..

15026597100

在线咨询(*仅律师可见)

称 呼 :
手机号码 :
备 注:

约定解除权合同与附解除条件合同

来源:上海合同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2018-10-29 09:40 热度: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确立了附解除条件合同制度,该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确立了约定解除权合同制度。这两项制度从效果上看有一定的共性,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在解除条件成就时其效力归于消灭,而当事人约定解除权的合同在解除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后合同效力亦归于消灭。可能正是由于二者存在着一些共性,有人将其联系起来,认为约定解除权合同中所约定的解除“条件”亦应与附解除条件合同中所附解除“条件”的含义相同,即所谓解除“条件”也必须是将来的不确定的事实,如果当事人所约定的解除“条件”是现在或过去的事实,则不能产生解除权。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未能正确区分附解除条件合同与约定解除权合同,值得商榷。
 
一、约定解除权合同与附解除条件合同的根本区别
 
其一,在合同中附解除条件,是当事人以意思表示限制合同的效力,当解除条件成就时,无须任何一方当事人主张“解除权”,该合同即自动且当然地失效;而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的解除条件,在当事人所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合同并不当然且自动地失效,解除条件的成就只不过是赋予一方当事人以解除权,只有当该当事人行使解除权时才能使合同实际解除。其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在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一般是向将来失去效力,而合同因当事人行使解除权而失效时,既有向将来失效的,也有溯及既往失效的。
 
二、约定解除权合同中的解除“条件”不应限定为将来不确定的事实
 
对于约定解除权的合同,由于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与否只关乎当事人的解除权得否发生,并不直接影响合同的效力,而且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既有向将来发生的,也有溯及既往的,因此,它无须要求当事人所约定的解除“条件”一定是在作出这种约定以后才发生的。事实上,由于当事人约定合同解除条件的目的在于授予一方当事人于特定条件下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当事人如果约定以已经发生的事实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其实质就是即刻授予了一方当事人单方面解除权,只要当事人作出的这种意思表示系真实意思,法律就无需干预。
 
这两项制度从效果上看有一定的共性,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在解除条件成就时其效力归于消灭。

 


关闭窗口
上一篇:附条件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
下一篇:附条件与附期限合同的特点和法律约束力

相关阅读

附条件与附期限合同的特点和法律约束力

附条件合同的概念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就与否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的依据的合同。 附期限合同的概念 附期限的合同,是指...

约定解除权合同与附解除条件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确立了附解除条件合同制度,该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确立了约定解除权合同制度。这两项制度从效果上看有一定的共性,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在解除条件成就...

附条件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

法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

如何区分附期限和附条件的合同中的条件和期限

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条件与期限尽管都是法律行为的附款,但两者还是有明显的区别,作为条件的附款必须是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如果不属于将来或该事实是确定要发生的,...

律师微信

手机网站

谭凯律师 咨询电话 15026597100 邮箱 lawyertk@163.com

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5、16层(地铁1、3、4号线上海火车站南广场或地铁1号线汉中路1号口)

上海合同纠纷律师 谭凯律师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 严禁复制抄袭 违者必究法律责任 网站地图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论文由网上收集,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即时通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沪ICP备14028295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