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经济合同律师网
您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法规 > >
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解释三的概括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解释三的概括 合同法司法解释三讲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合同法》实施以来及合同案件审判实践中..

15026597100

在线咨询(*仅律师可见)

称 呼 :
手机号码 :
备 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解释三的概括

来源:上海合同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2018-09-20 10:41 热度: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解释三的概括
合同法司法解释三讲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合同法》实施以来及合同案件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遇到的难题集中梳理和应对,其涉及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等几大合同法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解释三的目录
1.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2.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3.标的物风险负担
4.标的物检验
5.违约责任
6.所有权保留
7.特种买卖
8.其他问题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解释三关于买卖合同的处理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使得这一部法律越来越符合社会的发展的需要,这是符合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使用习惯的,一旦涉及到合同的内容的时候,一定要严格根据这些法律规定来进行一步一步的程序,千万不要走歪门邪道,不把法律放在眼里。

 


关闭窗口
上一篇:合同法基本原则有哪些
下一篇:最高院关于房屋租赁纠纷9大法律问题的司法观点集成

相关阅读

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 。 2017 年 10 月 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

如何确定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的履行地

确定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的履行地,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具体如下: 有约定的情况: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合同编的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进行了诸多完善和创新,对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保全、变更和转让、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以下...

民法典合同无效的规定

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欺诈、胁迫: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如果合同是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况下订立的,且这种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那么合同...

律师微信

手机网站

谭凯律师 咨询电话 15026597100 邮箱 lawyertk@163.com

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5、16层(地铁1、3、4号线上海火车站南广场或地铁1号线汉中路1号口)

上海合同纠纷律师 谭凯律师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 严禁复制抄袭 违者必究法律责任 网站地图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论文由网上收集,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即时通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沪ICP备14028295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