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经济合同律师网
您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法规 > >
律师

简易交付法律行为生效时点是怎么规定的?

简易交付法律行为生效时点是怎么规定的? 简易交付法律行为生效时点是交付时间,在简易交付中,要注意两点: 一是受让人须于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先让占有该动产,但受让人基于..

15026597100

在线咨询(*仅律师可见)

称 呼 :
手机号码 :
备 注:

简易交付法律行为生效时点是怎么规定的?

来源:上海合同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03 09:47 热度:


简易交付法律行为生效时点是怎么规定的?
简易交付法律行为生效时点是交付时间,在简易交付中,要注意两点:
一是受让人须于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先让占有该动产,但受让人基于何种原因占用该动产,审判实践中无需考虑;
二是当事人之间不仅要有物权让与的合意,而且该合意生效之时,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在审判实践中,还要注意按照法律有关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规定,审查当事人之间的质权设立或动产所有权转让合同是否生效,并据此判断物权变动是否发生效力。
二、简易交付的概念
简易交付又称“无形交付”,是指受让人在动产物权变动前已先行占有该动产的,让与人如设立和转让其动产物权,无需再为现实交付,让与合同生效时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的交付方式,并没有破坏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而是在特殊情形下的一种灵活变通。
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三、交付纠纷的诉讼状怎么写?
1、文头。一般写“民事起诉书”或“民事起诉状”。
2、列明诉讼主体。原告和被告是基本的诉讼主体。有第三人的,还要列明第三人。
自然人诉讼主体的,要按照“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职业,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的顺序写明。其中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确实不清楚的可以写个大概年龄)住址、联系方式5项是必须有的。
单位诉讼主体的,要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址(住所地)联系方式,最好能附有其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诉讼请求。诉讼请求要用序号分开,每条按照“请求依法判令XXXXX;”的格式来写。另外,现在有的法院要求诉状还要列明案由。但案由不是必须有的部分。
4、事实与理由。即先说明事实(比如受到侵害),再说明要求赔偿的理由(实体法的规定)和提起诉讼(程序法的规定)的理由。实践中为了简便,有些简单的案件也可以不详细列明理由,只写“依法应承担责任”、“依法起诉至贵院”即可。
5、文尾。文尾要写清递交诉状的法院、具状人(原告)起诉时间。向人民法院递交的诉状中,必须有至少一份是由具状人亲笔签字(盖章、按手印)的原件。
也能说简易交付法律行为生效的时间点是买卖合同成立的时间,只不过是买卖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实际交付的这种行为了,因为在正式购买这件物品之前已经实际占有了。这些交付方法在现实生活中都很常见,只不过是大家不清楚,每种交付方法都有相应的法律词汇。

 


关闭窗口
上一篇:附随义务法律规定的内容有哪些?
下一篇:国家法律认可的违约金比例多少合适

相关阅读

预期违约的认定标准与违约责任承担​

案例​ 2022 年 1 月,丙建材公司与丁房地产公司签订《建材供应合同》,约定丙公司于 2022 年 6 月至 12 月分三批向丁公司供应钢筋 5000 吨,总价款 2800 万元,丁公司应于每批货物交付后...

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与边界​

案例​ 2021 年 3 月,甲设备公司与乙制造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 3 台自动化生产线设备,总价款 800 万元;乙公司应于设备交付安装调试合格后 10 日内支...

格式合同中免责条款未提示说明的效力认定​

案例​ 2020 年 5 月,王莉在某家居广场购买品牌沙发一套,支付价款 1.2 万元,商家出具的《销售合同》中载明 货物一经交付,概不退还,因产品质量问题仅承担维修责任,该条款以普...

居间合同因促成违法转包无效的认定与处理​

案例​ 2018 年 9 月,张正国与江苏红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居间协议》,约定张正国为红战公司促成汤山 G81 地块工程中标,红战公司支付居间费 300 万元。后红战公司通过省建公司...

律师微信

手机网站

谭凯律师 咨询电话 15026597100 邮箱 lawyertk@163.com

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5、16层(地铁1、3、4号线上海火车站南广场或地铁1号线汉中路1号口)

上海合同纠纷律师 谭凯律师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 严禁复制抄袭 违者必究法律责任 网站地图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论文由网上收集,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即时通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沪ICP备14028295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