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经济合同律师网
您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常识 > 律师说法 > >
律师

女职工50岁后被终止合同,公司不合规,判赔16万!

实践中,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分50周岁和55周岁,用人单位在女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终止劳动合同如果不注意可能就会掉坑...... 林某某,女,1970年4月22日出生,2017年7月3日入职北京..

15026597100

在线咨询(*仅律师可见)

称 呼 :
手机号码 :
备 注:

女职工50岁后被终止合同,公司不合规,判赔16万!

来源:上海合同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2022-11-07 16:04 热度:


实践中,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分50周岁和55周岁,用人单位在女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终止劳动合同如果不注意可能就会掉坑......
林某某,女,1970年4月22日出生,2017年7月3日入职北京某公司,担任第二事业部总经理职务,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月薪28000元。
2020年6月8日,公司给林某某发出一份“通知”,载明“经您个人人事资料显示,您已经于2020年4月22日达到退休年龄……请您于2020年6月8日10:00至16:30之间到公司人资行政部办理相关退休离职手续”。
林某某认为她为干部身份,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主张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林某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案件历经仲裁、一审、二审。
仲裁诉讼阶段,林某某拿出了一份“证明”,该证据显示“林某某系我中心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经查阅档案,该同志档案中有中等中专学校毕业生统一分配工作报到证,为干部身份。”该“证明”落款加盖“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人事专用章”字样印章。
一审判决:林某某是女干部,退休年龄为55周岁,公司提前终止合同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林某某提交的“证明”显示林某某为干部身份,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故本院对林某某关于其为干部身份的主张予以采信。
女性干部的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林某某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公司提交的“通知”显示公司通知林某某于2020年6月8日办理离职手续,公司解除与林某某劳动关系的行为系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6月8日解除,公司应向林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仲裁裁决的金额不高于本院核算的金额,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一审判决公司支付林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60000元。
公司上诉:现在哪里还有所谓的干部与工人身份?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改判公司无需向林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6万元,理由如下:
1、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没有所谓的干部与工人身份,均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即使国企内部也早已取消了行政级别,各种身份界限早已被打破,一审没有考虑该等规定,仅凭一份社保中心的“证明”,便认定林某某为干部身份,有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与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系统认定事实亦相违背。
2、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
《员工离职面谈记录单》及其上林某某亲笔备注的“公司各种做法都给我产生了不好的感觉,不考虑留在公司”,以及林某某与公司人资行政部门人员的微信,工资表等证据均充分证明,双方就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有过协商,且意见一致(林某某不愿继续留在公司除外)。即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即便存在补偿,也不是双倍赔偿金。综上,恳请贵院依法审判,公平、合理的考虑和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为感!
二审判决:根据档案,林某某确实为干部身份,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现在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公司构成违法解除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即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除与林某某的劳动合同关系。
公司上诉主张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仅凭一份社保中心的“证明”,便认定林某某为干部身份,有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与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系统认定事实亦相违背;《员工离职面谈记录单》上林某某亲笔备注不考虑留在公司,以及相关证据均充分证明双方就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商一致,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对此本院认为:
首先,公司解除与林某某的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系林某某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到期终止,但根据林某某提交的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显示,经查阅档案,林某某为干部身份,而女性干部的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林某某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与林某某的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解除。
其次,根据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显示,双方虽然对于劳动关系的解除进行过协商,但双方并未就此达成协商一致,员工离职面谈记录单上林某某单方备注的内容亦难以作为认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有效依据,且双方面谈时间系2020年6月3日,公司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时间系2020年6月8日,可看出并非系基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故对于公司以双方已就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协商达成一致为由主张其解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闭窗口
上一篇:上海经济纠纷律师-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下一篇:合同违约方是否享有单方通知解除权?

相关阅读

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应该如何拟定?

上海合同律师解答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应明确、详细地规定不可抗力事件的定义、范围、通知义务、证明要求以及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等内容,以下是具体建议: 1. 不可抗力事件的定义...

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有哪些?

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履行义务的暂时受阻 时间上的延迟: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影响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通常会被推迟。例如,在建筑...

连锁加盟合同欺诈与培训费能否退回

连锁加盟合同欺诈与培训费能否退回 合同欺诈的认定:连锁加盟式合同欺诈并非简单的商业纠纷,而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其认定通常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如犯罪分子是否故意提...

合同诈骗罪追诉时效是多久

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时效可能是五年、十年、十五年或二十年,具体要依据可能判处的法定最高刑来确定 。以下是相关法律规定 : 如果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

律师微信

手机网站

谭凯律师 咨询电话 15026597100 邮箱 lawyertk@163.com

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5、16层(地铁1、3、4号线上海火车站南广场或地铁1号线汉中路1号口)

上海合同纠纷律师 谭凯律师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 严禁复制抄袭 违者必究法律责任 网站地图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论文由网上收集,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即时通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沪ICP备14028295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