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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低于定金可以要求增加吗

一、损害的特征 侵权责任法上的损害须具有四个特征: 1、损害必须是对合法的民事权益的侵犯,即该种权益须是法律上应当予以保护的; 2、损害在法律上具有可赔偿性,即受害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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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低于定金可以要求增加吗

来源:上海合同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20 15:10 热度:


一、损害的特征
  侵权责任法上的损害须具有四个特征:
  1、损害必须是对合法的民事权益的侵犯,即该种权益须是法律上应当予以保护的;
  2、损害在法律上具有可赔偿性,即受害人可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
  3、损害后果须是客观真实存在的;
  4、损害须具有明确且直接的特点,即对将来的损害、假想的、偶然性的、丧失机会的可能性等不确定性因素的猜测,不具有可准予赔偿损失的价值。
  二、损害赔偿低于定金可以要求增加吗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三、损害赔偿与违约定金责任的区别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它替代物。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它具有担保、证约、预付款三种作用。而违约损害赔偿则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双方具有独立性。定金责任作为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其适用不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前提,而且适用的是“定金罚则”。损害赔偿以损害为前提,以赔偿实际损失为限度。定金责任的承担不能替代损害赔偿。也就是说,既不能将定金责任作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也不能在计算损害赔偿时将定金列入其中。当然,如果同时适用定金和损害赔偿,其总值超过标的物价金总和的,法院应酌情减少定金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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