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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和中止的法定情形

一、合同终止和中止的法定情形 1、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单方当事人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情形有下列五种: (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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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和中止的法定情形

来源:上海合同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08 15:08 热度:


一、合同终止和中止的法定情形
  1、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单方当事人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情形有下列五种:
  (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只有其致使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实现时,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享有合同解除权。
 
  (2)因拒绝履行主要债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这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对于这种情况,另一方可不进行履行催告,径直行使解除权。
 
  (3)因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债务人无正当理由,若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在债权人催告后仍未履行的,债权人便可享有合同解除权;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届满,仍未履行合同主要债务,则债权人可不进行催告即享有解除权。
 
  (4)因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情形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违约形态有多种,包括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履行地点不符合合同约定等。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不经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
 
  (5)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这是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当以上情形都没有出现,而法律规定其他情形合同也应该解除时,合同就解除。这实际为将来法律的发展留足了空间,同时也防止法律出现漏洞。
 
  2、合同法定解除的事由有: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的终止与中止有什么区别
 
  在司法实践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合同的终止区别于合同的转移以及合同的中止。
 
  1、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同于合同的转移。
 
  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的内容客观上不复存在,它已经不须再履行或者无法再履行;而合同的转移只是合同主体的变化,它仍然须履行,而且应当继续履行。所以,合同的转移并不导致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
 
  2、合同的终止也不同于合同的中止。
 
  合同的中止是指合同的效力因某种原因的发生而暂时停止,而合同的终止为合同效力的完全终结。
 
  三、中止履行合同的注意事项及法律后果
  (一)承担违约责任、损害赔偿责任
  当事人一方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才能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而不能无根据地怀疑对方不能履行合同。当事人如果没有确切证据而擅自中止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二)继续履行合同
  一旦对方提供了适当履行担保时,暂时中止履行的一方就应继续履行合同。适当担保,是指银行或其他担保人担保,给付履约保证金(定金),抵押担保等。当对方提供上述形式的担保时,即可认为是适当担保,中止的一方应当继续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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