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经济合同律师网
您当前位置:主页 > 合同案例 > >
律师

事后补签不影响合同本身效力仍属有效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原告齐某提出的案涉股东会决议系事后补签,怀疑其真实性,进而认定《个人股份转让协议》未通过股东会决议导致无..

15026597100

在线咨询(*仅律师可见)

称 呼 :
手机号码 :
备 注:

事后补签不影响合同本身效力仍属有效

来源:上海合同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16 10:40 热度: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原告齐某提出的案涉股东会决议系事后补签,怀疑其真实性,进而认定《个人股份转让协议》未通过股东会决议导致无效的主张,未获法院采信,法院最终依法判令:驳回原告齐某诉请要求确认《个人股份转让协议书》无效并退还股份转让金25万元的诉请。
原告齐某欲购买被告郑某手上的部分股份,2019年3月25日,齐某通过微信转账25万元至郑某,并备注“股权转让款”。之后在2019年3月30日,齐某与郑某签订《个人股份转让协议》,约定:1、郑某同意将某公司个人股份转让给齐某,原告承诺以现金受让股份。每股股份定价为5万元/股,股份收购总价款为25万元,齐某收购郑某5%股份,占某公司5%股份;2、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2019年3月31日前,齐某向郑某一次性支付股份转让款;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经某公司股东会通过后生效;4、本协议生效后,郑某享有和分担转让前该公司所有的债权债务,齐某分享转让后盖公司的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等。其后,原告齐某以其未享受股东权益,且案涉股东会决议系事后补签,怀疑其真实性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确认《个人股份转让协议书》无效;郑某返还股份转让金25万元。
法院认为,按照约定,《个人股份转让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并经某公司股东会通过后生效。原告向被告郑某支付股权转让款25万元,被告郑某也认可实际收到这笔款项,原告已经履行了支付价款的义务,被告也根据合同约定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决议认可原告成为某公司的股东。被告转让股权的行为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二条关于股权转让之规定。关于齐某提出的案涉股东会决议系事后补签,怀疑其真实性的意见,其一、齐某未能提交相应证据证明股东会决议上面股东签字是后续补签的;其二、即便属实,合同补签只是将早已成立的合同以书面形式表现出来,补签行为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且并未对合同主体造成负面影响,且事后进行补签恰恰是对股东会决议的追认。故原告齐某上述主张不予采信,其相关诉请亦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关闭窗口
上一篇:私下签订合同遭起诉 法院调解获赔服务费
下一篇:买房合同未实际履行,中介能否索要费用?

相关阅读

上海合同纠纷律师:合同纠纷案例

以下是一个合同纠纷案例: 案例背景 甲公司是一家电子产品制造商,乙公司是一家经销商。双方签订了一份电子产品销售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采购一批电子产品,总价为 100 万元...

合同纠纷诉讼成功的关键因素有哪些

合同纠纷诉讼成功的关键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充分的证据准备 书面合同 合同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直接依据。一份内容明确、条款完备的合同可以清晰地界定双方的责任...

不同类型合同纠纷诉讼成功案例集

案例一:建筑工程合同纠纷 案例背景 A 建筑公司与 B 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 A 建筑公司承建 B 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一个住宅小区项目。工程进行到一半时,...

甲公司与乙公司电子产品销售合同纠纷胜诉案例

案例背景 甲公司是一家电子产品制造商,乙公司是一家销售商。双方签订了一份《产品销售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采购一批电子产品,总价款为 200 万元。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三...

律师微信

手机网站

谭凯律师 咨询电话 15026597100 邮箱 lawyertk@163.com

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5、16层(地铁1、3、4号线上海火车站南广场或地铁1号线汉中路1号口)

上海合同纠纷律师 谭凯律师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 严禁复制抄袭 违者必究法律责任 网站地图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论文由网上收集,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即时通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沪ICP备14028295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