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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合同履行义务,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不按合同履行义务,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案情回顾】 2012年6月14日,因工作需要,株洲市某煤矿与孟某祥签订了《机械厂经营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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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合同履行义务,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来源:上海合同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23 11:17 热度:


不按合同履行义务,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案情回顾】
 2012年6月14日,因工作需要,株洲市某煤矿与孟某祥签订了《机械厂经营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期五年。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履行。合同到期后,孟某祥向某煤矿递交了《承包结算申请书》,请求终止承包合同。2018年11月10日,双方签订《株洲市某煤矿机械厂承包合同终止协议》,约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孟某祥不再具有承包资格。之后当事人双方对承包期间的承包款、电费、五险一金、欠发工资等费用进行了结算,因对部分款项的数额存在差异,故某煤矿将孟某祥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2019年3月20日、4月3日,攸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株洲市某煤矿被告孟某祥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一案。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机械厂经营承包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承包后应当依法履行承包人的义务。根据双方认可的数额,被告还应上交承包款34024.88元。关于被告承包期间欠发的工资,还应付职工工资合计9309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法院一审、二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孟某祥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株洲市某煤矿支付承包款34024.88元;
二、被告孟某祥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株洲市某煤矿支付承包期间的职工工资93095元;
三、驳回原告株洲市某煤矿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后应及时进行结算,并保存支付凭据,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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