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电子邮件商量好的内容有合同效力吗
有效。《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合同订立,指的是两方以上当事人通过协商而于互相之间建立合同关系的行为。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当事人为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的过程。
《合同法》第2条中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看完本文之后大家对于这个问题都清楚了吧,对于一些商量好的事情在没有写近合同之前也是有效力的,这在法律上有相关的规定,不清楚的朋友就需要有所了解才能维护好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