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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8-10-29 10:23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按照《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构成先履行抗辩权须符合以下要件: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关于互负债务是否指两个债务处于互为对待给付的地位,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
 
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如果两个对立的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就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成立先履行抗辩权。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债的本旨。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至或届满前未予履行的状态,又包含先履行一方于履行期限届满时尚未履行的现象。先履行一方的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是指先履行一方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当事人约定或法定的标准、要求,即违约了。《合同法》第67条仅规定了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漏掉了履行债务不符合法定的要求,应予补充。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在这里指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包括加害给付)、部分履行和不能履行等形态。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是否需要明示,应区分:
 
(1)在先履行一方未构成违约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需要明示;
 
(2)在先履行一方已构成违约并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需要明示;
 
(3)在先履行一方构成不能履行、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但未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需要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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