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 3
当前位置:主页 > 合同履行 > 后履行抗辩权 > >
履行合同中的抗辩权的种类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8-10-29 10:29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为: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且双方债务有对价关系。
 
2、债务同时到期,可以同时履行;双方的对等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3、当事人一方的履行不符合约定,即瑕疵履行的另一方可对有瑕疵的履行部分行使抗辩权。
 
二、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的要求;先履行一方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为: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2、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这种顺序一般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按交易习惯能够确定。应先履行的债务有履行可能。3、应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即全部或部分瑕疵履行。
 
三、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上述规定可见,不安抗辩权的使用条件为:
 
1、双务合同,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尚未至履行期限。
 
2、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不安抗辩权是预防性的保护措施,当一方情况发生变化,另一方先履行会造成损失时,法律依据公平原则作出上述规定。为防止不安抗辩权的滥用,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行使此项权力时,一定要有确切的证据。

 

上海律师网丨上海离婚律师咨询丨上海知名离婚律师_在线离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