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行使合同撤销权的情形有哪些
我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了在3种情形下可以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1、债务人放弃其已经到期的债权;
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
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并且受让人知道债务人在低价转让时尚有未清偿的债务的。
二、行使撤销权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19号《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应注意如下5个问题:
1、债权人应以债务人为被告,并可以将受益人或受让人列为第三人。
2、应该向被告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3、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请求额不得超过债权人的债权。
4、行使撤销权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有过错的受益人或受让人应当分担。
5、债权人的撤销权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的,债权人撤销权消灭。
三、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方式
关于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立法例:
1. 以意思表示的方式行使。即撤销权人将撤销合同的意思告知相对人即可产生撤销的效果。此种撤销权的行使方式,主要以德国、日本为代表。德国民法典第143条第1款明确规定:“法律行为的撤销在向相对人表示后生效。”日本民法典第123条亦规定:“可撤销行为的相对人为确定者时,撤销或追认,以对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进行。”
2. 须以诉讼方式行使。即撤销权人须向法院提起撤销合同的诉讼,由法院作出相应的判决后才发生合同撤销的效果。采取此种方式的主要有法国等国家。法国民法典第1117条规定:“因错误、胁迫或欺诈而订立的契约并非当然无效;此种契约,依本编第五章第七节规定的情形与方式,仅产生请求宣告其无效或宣告其应予撤销之诉权。”
3. 因撤销的原因不同而分别规定以意思表示的方式或诉讼的方式行使。我国台湾地区采取此种立法例。台湾“民法”第88、89、92条所规定的因错误、误传、欺诈、胁迫等原因而撤销时,以意思表示行使撤销权即可;而第74条关于显失公平之行为(暴利行为)的撤销,则要求以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予以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