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 3
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常识 > 律师说法 > >
借款合同中“砍头息”的效力及处理
发布时间:2026-03-04 15:39


       
案例:某H个人与某I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H向I公司出借100万元,借款期限1年,月利率2%,I公司应于借款到期后一次性偿还本金及利息。合同签订当日,H以“手续费”为由,预先扣除3万元,实际向I公司转账97万元。2023年8月,借款到期后,I公司仅偿还97万元本金及以97万元为基数计算的利息,H主张应按100万元本金计算利息,要求I公司补足差额及相应利息,I公司拒绝,主张借款本金应以实际到账金额为准,双方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H预先扣除的3万元属于“砍头息”,该部分不应计入借款本金,借款本金应以实际到账的97万元为准,判决驳回H要求补足差额及相应利息的诉求,确认I公司已履行还款义务。
上海合同律师建议:1.  出借人应避免预先扣除利息、手续费、服务费等费用,此类费用均属于“砍头息”,法律不认可其计入借款本金,最终将以实际出借金额作为本金计算利息;2.  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借款本金、利息、还款方式等核心条款,若出借人要求预先扣除费用,应明确拒绝,或在合同中注明实际出借金额,避免后续争议;3.  借款交付时,双方应留存转账记录,明确实际出借金额,借款人收到款项后,可向出借人出具收款确认书,注明本金金额,避免口头约定;4.  若出借人预先扣除“砍头息”,借款人有权主张以实际到账金额作为本金计算利息,无需按合同约定的名义本金支付利息;5.  出借人不得通过“砍头息”变相提高借款利率,若约定利率加上“砍头息”后超过法定利率上限,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6.  发生“砍头息”纠纷时,双方应优先协商解决,协商无果的,借款人应收集实际转账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据,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上海律师网丨上海离婚律师咨询丨上海知名离婚律师_在线离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