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甲与某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供应货物,乙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支付货款。2021年5月1日,甲按约定向乙供货,乙未按约定支付货款,甲多次口头向乙索要,但未留存相关记录。2024年6月,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支付货款,乙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拒绝支付货款。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未提供证据证明诉讼时效中断,本案诉讼时效为3年,自2021年5月11日起计算,至2024年5月11日届满,甲于2024年6月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甲因未留存诉讼时效中断证据,丧失胜诉权。
律师建议:1. 明确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一般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2. 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丧失胜诉权,对方可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将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3. 及时行使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若暂时无法起诉,可通过以下方式中断诉讼时效(重新计算3年):(1)向对方发送书面催告函(如律师函、催款函),留存送达记录;(2)与对方签订还款协议、对账函,明确欠款金额、还款期限;(3)通过微信、短信、电话等方式催告,留存沟通记录;(4)对方部分履行义务(如支付部分货款、利息),留存相关凭证;4. 留存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避免口头催告无凭无据;5. 若诉讼时效即将届满,及时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中断诉讼时效;6. 超过诉讼时效后,若对方自愿履行义务,不得反悔,权利人可依法接受履行。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