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合同中同时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和定金条款(如 “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5 万元,同时没收定金 3 万元”),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后,守约方能否同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和适用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或没收定金)?
解答:不能。违约金和定金均为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二者不能同时适用,守约方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主张权利,可根据自身利益选择更有利的方式。
案例: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采购原材料,总价 30 万元,乙向甲支付定金 3 万元,合同同时约定 “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5 万元”。后甲因自身原因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乙要求甲双倍返还定金 6 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5 万元,共计 11 万元,甲拒绝同时支付,乙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乙有权选择适用定金罚则或违约金条款,最终支持乙要求甲双倍返还定金 6 万元的诉求。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本案中,乙不能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定金,需择一适用。对比来看,双倍返还定金 6 万元比违约金 5 万元更有利于乙,故法院支持其适用定金罚则的请求。若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如乙的实际损失为 8 万元),乙可在适用定金罚则(6 万元)后,要求甲赔偿剩余 2 万元损失。
上海合同律师建议:签订合同时,可根据合同性质选择约定违约金或定金,避免同时约定导致权利行使受限;若同时约定,需明确二者的适用规则,或约定 “可同时适用”(但法院仍会按法律规定认定为择一适用);违约发生后,守约方应结合实际损失、定金数额、违约金金额,选择更有利的主张方式;若选择定金罚则,需注意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 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若选择违约金,可根据实际损失请求法院调整违约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