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或约定 “由双方另行协商” 但未达成一致,发生纠纷时,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
解答:应根据合同标的类型,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确定履行地: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案例:甲(住所地为 A 市)与乙(住所地为 B 市)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供应一批电子产品,价款 20 万元,合同未约定履行地点。后甲在 A 市按约定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乙收到货物后未支付货款,甲诉至法院要求乙支付货款,双方就管辖法院产生争议(因合同履行地影响管辖法院确定),法院认定合同履行地为甲的住所地 A 市(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裁定 A 市法院具有管辖权。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本案中,合同标的为 “供应电子产品”,属于 “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为出卖人甲,故履行地为甲的住所地 A 市,A 市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享有管辖权。
上海合同律师建议: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履行地点,避免因履行地不明引发管辖争议或履行纠纷;若未约定履行地点,发生争议后应先协商补充约定;根据合同标的类型,准确判断履行地,为诉讼管辖、履行义务提供依据;给付货币的(如借款、货款支付),履行地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如出借人、出卖人所在地),收款方应注意留存自身住所地证据;交付不动产的(如房屋买卖、租赁),履行地固定为不动产所在地,相关合同应明确不动产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