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甲公司先向乙公司供应一批原材料,乙公司在收到原材料后10日内支付货款。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准备供货时,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大量拖欠供应商货款,且有法院判决书显示乙公司已无能力支付到期债务。甲公司遂中止履行供货义务,向乙公司发送通知,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以甲公司违约为由,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双方产生纠纷。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有确切证据证明乙公司无履行能力,行使不安抗辩权符合法律规定,判决甲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担保,否则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律师建议:1. 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不能仅凭猜测或传闻中止履行,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2. 常见的“丧失履行能力”情形包括: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需留存相关证据(如财务报表、法院判决书、投诉记录等);3. 中止履行后,应及时向对方发送书面通知,说明中止履行的理由,让对方有机会提供担保;4. 若对方提供了充分、有效的担保,应及时恢复履行义务;若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提供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5. 合理确定对方提供担保的期限(一般15-30日),避免期限过长或过短,同时核实担保的有效性(如担保人资质、担保金额等)。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二十八条: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