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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中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正确行使
发布时间:2026-03-04 14:56


       
案例:某甲与某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供应一批钢材,乙向甲支付货款,双方未约定履行顺序,约定同时履行。合同签订后,甲要求乙先支付全部货款,再向乙供应钢材,乙拒绝支付货款,要求甲先供应钢材,双方产生纠纷,甲诉至法院,要求乙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乙主张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货款。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未约定履行顺序,应同时履行,甲未先供应钢材,乙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货款,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上海合同律师建议:1.  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前,明确双方的履行顺序,若有先后履行顺序,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应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或不安抗辩权;2.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需满足四个条件:双方互负有效债务、基于同一双务合同、无先后履行顺序、对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债务;3.  行使抗辩权时,应及时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说明拒绝履行的理由,留存通知证据,避免被认定为违约;4.  抗辩权的行使范围应与对方未履行的义务相对应,对方部分履行的,只能拒绝支付对应部分的款项,不能拒绝全部履行;5.  若对方已履行全部义务或补正履行瑕疵,应及时履行自身义务,不得滥用抗辩权,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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