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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中情势变更的认定及处理
发布时间:2026-03-04 16:08


       
案例: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煤炭,单价为800元/吨,履行期限为1年。合同履行6个月后,因国家政策调整,煤炭价格大幅上涨,市场价涨至1200元/吨,甲公司若按原约定价格履行,将遭受重大损失,遂向乙公司提出变更合同单价,乙公司拒绝,要求甲公司按原约定价格继续履行。甲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因情势变更,请求法院变更合同单价。法院经审理认为,煤炭价格大幅上涨属于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且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构成情势变更,判决变更合同单价为1100元/吨,双方按变更后的单价履行合同。
上海合同纠纷律师建议:1.  情势变更的认定需满足四个条件: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不属于商业风险、导致合同履行显失公平;2.  发生情势变更后,双方应优先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合理分担损失,避免直接起诉,减少时间和经济成本;3.  主张情势变更的一方,应收集相关证据(如政策文件、市场价格变动证明、行业报告等),证明情势变更的发生及对合同履行的影响;4.  商业风险(如普通的价格波动、市场竞争)不属于情势变更,不能以此为由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5.  合同履行过程中,密切关注政策、市场等变化,及时发现情势变更迹象,主动与对方沟通协商;6.  可在合同中约定情势变更的处理方式,明确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条件、损失分担比例,避免后续争议;7.  情势变更不同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情势变更通常是政策调整、市场突变等可预见但未预见的情况。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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