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供货合同》,约定甲公司在2024年5月1日前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设备,乙公司在收到设备后10日内支付货款。2024年4月1日,甲公司明确告知乙公司,因原材料短缺,无法按约定时间供货,且无能力履行合同。乙公司得知后,立即停止准备收货相关事宜,并另行向其他供应商采购设备,产生差价损失3万元。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承担预期违约责任,赔偿差价损失3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构成预期违约,判决甲公司赔偿乙公司的差价损失3万元。
律师建议:1. 合同履行过程中,密切关注对方的履行状态,若发现对方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明确拒绝履行等迹象,及时收集证据,认定对方构成预期违约;2. 预期违约分为明示违约(明确表示不履行)和默示违约(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两种情形均构成违约,受害方有权提前主张权利;3. 发现预期违约后,及时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对方履行义务或提供担保,留存通知证据;4. 受害方有权选择两种方式主张权利:一是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二是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5.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如另行采购货物、寻找替代服务),减少损失,相关损失可要求违约方赔偿;6. 订立合同时,明确约定预期违约的责任承担方式,避免后续争议。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