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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同律师:恶意串通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25-12-03 11:41


       
问题:合同双方当事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而签订的合同,该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受损方能否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赔偿?​
解答:此类合同无效。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受损方有权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串通双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甲欠丙 100 万元到期未还,为逃避债务,甲与好友乙恶意串通,签订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名下价值 120 万元的房屋以 30 万元低价转让给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丙发现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甲、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甲、乙返还房屋或赔偿损失,法院审理后认定合同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无效,判决乙将房屋返还给甲,甲、乙对丙的债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甲、乙明知房屋转让会损害债权人丙的利益,仍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签订虚假买卖合同,属于典型的恶意串通行为,符合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甲、乙需连带赔偿丙的损失。​
律师建议:签订合同应遵循公平、诚信原则,不得为谋取私利损害他人利益;发现他人恶意串通签订合同损害自身权益时,应及时收集证据(如沟通记录、交易凭证、证人证言等),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债权人可通过行使撤销权或确认合同无效的方式维护权益,注意诉讼时效期间;交易中若发现对方交易价格明显不合理、无实际履行意图等异常情形,应提高警惕,避免参与恶意串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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