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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中发生情势变更,能否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发布时间:2025-12-03 11:37


       
问题:合同成立后,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如政策调整、市场价格暴涨暴跌),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能否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
解答:可以。符合情势变更情形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以平衡双方利益。​
案例:甲与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将商铺出租给乙经营餐饮,租期 5 年,年租金 15 万元。合同履行 2 年后,政府出台政策,该区域被划定为禁止经营餐饮的生态保护区,乙无法继续开展餐饮业务,若继续履行合同将面临巨额亏损。乙与甲协商解除合同或降低租金,甲拒绝,乙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法院认定构成情势变更,判决解除租赁合同。​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政府政策调整导致乙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该政策变化属于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且不属于商业风险,继续履行合同对乙明显不公平,故法院支持其解除合同的请求。​
上海合同律师建议:签订合同时可预先约定情势变更的适用情形及处理方式;发生情势变更后,应及时与对方沟通协商,留存协商记录;协商不成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起诉讼或仲裁,提交情势变更的证据(如政策文件、市场数据等),证明继续履行合同的不公平性;主张情势变更时,需区分商业风险与情势变更,商业风险(如普通市场价格波动)需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不能适用情势变更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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