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如商家、银行),未对合同中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格式条款进行提示或明确说明,该格式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解答:该格式条款不产生效力。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负有提示和说明义务,未履行该义务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无需受其约束。
案例:李某在某健身房办理年卡,签订的会员合同中约定 “因会员自身原因导致的受伤,健身房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健身房工作人员未向李某提示该条款,也未进行任何说明。后李某在健身时因器械维护不当受伤,要求健身房赔偿,健身房以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李某诉至法院,主张该免责条款未提示说明应属无效,法院支持其诉求,判决健身房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本案中,健身房的免责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且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李某有权主张该条款无效,健身房不能以此免除赔偿责任。
上海合同律师建议: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对免除或限制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以加粗、下划线等显著方式提示,并留存已履行说明义务的证据(如对方签字确认的提示说明文件);接受格式条款的一方,应仔细阅读合同全文,尤其是提示标注的条款,对不理解的内容要求对方说明;签订合同时可对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提出修改意见,必要时签订补充协议;若发现格式条款未提示说明,应及时提出异议,避免事后维权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