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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的认定标准与违约责任承担​

案例​ 2022 年 1 月,丙建材公司与丁房地产公司签订《建材供应合同》,约定丙公司于 2022 年 6 月至 12 月分三批向丁公司供应钢筋 5000 吨,总价款 2800 万元,丁公司应于每批货物交付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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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的认定标准与违约责任承担​

来源:上海合同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2025-12-03 12:15 热度:


案例​
2022 年 1 月,丙建材公司与丁房地产公司签订《建材供应合同》,约定丙公司于 2022 年 6 月至 12 月分三批向丁公司供应钢筋 5000 吨,总价款 2800 万元,丁公司应于每批货物交付后 15 日内支付该批货款。合同签订后,丁公司因资金链断裂,于 2022 年 5 月书面通知丙公司 “后续将无法按约支付货款,建议解除合同”。丙公司未同意解除,仍按计划备货,但丁公司明确表示拒绝接收第一批货物。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丁公司承担预期违约责任,赔偿备货损失及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
法规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
本案核心是预期违约的认定与责任承担范围。首先,丁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丙公司无法支付货款并拒绝接收货物,属于 “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 的明示预期违约情形,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的认定标准。其次,丙公司在收到违约通知后未解除合同,而是按约备货,其行为符合诚信原则,产生的合理备货损失应由违约方承担。​
从责任承担来看,预期违约责任的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如备货成本、仓储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如合同履行后的正常利润),但需以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可预见为限。丁公司以资金链断裂为由抗辩,但资金困难不属于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违约责任。法院最终判决丁公司赔偿丙公司备货损失 320 万元及可得利益损失 180 万元,明确了预期违约的责任边界。实践中,律师需提醒当事人,遇对方预期违约时,可选择解除合同或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应及时固定违约证据,避免扩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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