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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与边界​

案例​ 2021 年 3 月,甲设备公司与乙制造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 3 台自动化生产线设备,总价款 800 万元;乙公司应于设备交付安装调试合格后 10 日内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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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与边界​

来源:上海合同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2025-12-03 12:14 热度:


案例​
2021 年 3 月,甲设备公司与乙制造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 3 台自动化生产线设备,总价款 800 万元;乙公司应于设备交付安装调试合格后 10 日内支付 30% 货款,设备正常运行 3 个月后支付剩余 70%。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约交付设备并完成安装调试,但乙公司以 “设备运行稳定性待观察” 为由,未支付第一笔 30% 货款。甲公司多次催告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全部货款及违约金,乙公司以先履行抗辩权为由抗辩。​
法规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
本案核心是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与边界认定。首先,案涉合同明确约定 “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 10 日内支付 30% 货款”,双方债务存在明确先后履行顺序,甲公司先履行设备交付及调试义务,乙公司后履行付款义务。其次,甲公司已按约完成设备交付安装调试,且未出现质量不合格情形,乙公司以 “运行稳定性待观察” 拒绝支付第一笔货款,不符合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 的抗辩前提。​
从法律逻辑看,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需以先履行义务方存在违约行为为前提,且抗辩范围应与违约程度相当。乙公司混淆了 “安装调试合格” 与 “正常运行 3 个月” 的付款条件,前者是第一笔货款的支付节点,后者是剩余货款的支付节点,其拒绝支付第一笔货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构成违约。法院最终判决乙公司支付 30% 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明确了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边界。实践中,律师需准确区分合同约定的履行顺序和付款条件,避免滥用抗辩权导致自身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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