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经济合同律师网
您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法规 > >
律师

格式合同中免责条款未提示说明的效力认定​

案例​ 2020 年 5 月,王莉在某家居广场购买品牌沙发一套,支付价款 1.2 万元,商家出具的《销售合同》中载明 货物一经交付,概不退还,因产品质量问题仅承担维修责任,该条款以普..

15026597100

在线咨询(*仅律师可见)

称 呼 :
手机号码 :
备 注:

格式合同中免责条款未提示说明的效力认定​

来源:上海合同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2025-12-03 12:11 热度:


案例​
2020 年 5 月,王莉在某家居广场购买品牌沙发一套,支付价款 1.2 万元,商家出具的《销售合同》中载明 “货物一经交付,概不退还,因产品质量问题仅承担维修责任”,该条款以普通字体印刷在合同背面附则部分。王莉收货后发现沙发存在严重开胶、面料破损问题,要求退货退款,商家以合同免责条款为由拒绝。王莉诉至法院,主张该免责条款无效。​
法规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的规定,格式条款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法律分析​
本案焦点是格式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首先,商家提供的《销售合同》属于格式合同,“一经交付概不退还” 的条款直接免除了商家因产品质量问题应承担的退货义务,属于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免责条款。其次,商家未采取加粗、划线等合理方式提示王莉注意该条款,也未应其要求进行说明,违反了《民法典》规定的提示说明义务。​
从法律后果看,该免责条款因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且不合理免除商家核心责任、限制消费者退货权利,符合无效情形。法院最终判决支持王莉的退货退款请求,既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明确了格式合同提供方的义务边界。实践中,律师需提醒商家对免责、限责条款履行明确提示说明义务,否则可能面临条款无效的法律风险。

 


关闭窗口
上一篇:居间合同因促成违法转包无效的认定与处理​
下一篇: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与边界​

相关阅读

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与边界​

案例​ 2021 年 3 月,甲设备公司与乙制造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 3 台自动化生产线设备,总价款 800 万元;乙公司应于设备交付安装调试合格后 10 日内支...

格式合同中免责条款未提示说明的效力认定​

案例​ 2020 年 5 月,王莉在某家居广场购买品牌沙发一套,支付价款 1.2 万元,商家出具的《销售合同》中载明 货物一经交付,概不退还,因产品质量问题仅承担维修责任,该条款以普...

居间合同因促成违法转包无效的认定与处理​

案例​ 2018 年 9 月,张正国与江苏红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居间协议》,约定张正国为红战公司促成汤山 G81 地块工程中标,红战公司支付居间费 300 万元。后红战公司通过省建公司...

行使合同解除权的程序是怎样的?

行使合同解除权的程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协议解除程序:是指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程序。其特点是合同的解除取决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不是基于当事...

律师微信

手机网站

谭凯律师 咨询电话 15026597100 邮箱 lawyertk@163.com

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5、16层(地铁1、3、4号线上海火车站南广场或地铁1号线汉中路1号口)

上海合同纠纷律师 谭凯律师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 严禁复制抄袭 违者必究法律责任 网站地图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论文由网上收集,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即时通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沪ICP备14028295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