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经济合同律师网
您当前位置:主页 > 合同案例 > >
律师

上海合同律师 买卖合同中主合同义务是什么

问题一:在公司上班6个月了,没有签劳务合同,也没有交社保,有陪偿金吗? 上海合同律师回复可以要求公司承担双倍工资和补缴社保,公司违法辞退可要求经济赔偿,建议您来电详..

15026597100

在线咨询(*仅律师可见)

称 呼 :
手机号码 :
备 注:

上海合同律师 买卖合同中主合同义务是什么

来源:上海合同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05 16:09 热度:


问题一:在公司上班6个月了,没有签劳务合同,也没有交社保,有陪偿金吗?
上海合同律师回复可以要求公司承担双倍工资和补缴社保,公司违法辞退可要求经济赔偿,建议您来电详细咨询,来电咨询免费,建议您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如果对收集证据这块有困难,建议您来电详谈,以便更好的提供指导。
问题二:就是购房合同不是我本人签的字是我老婆签的,我也没有书面委托让我老婆签字这种情况定金能要回来吗?
具体查看购房合同违约条款,如果你能证明你没有委托,可以要求退回,需要看合同是如何约定的,一般定金很难要回。
问题三:我公司与甲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合同能否填我个人账户,让对方打款我个人账户上。这样的吐合同是否违法,双方有何风险?
上海经济纠纷律师回复最好填公司账户,如果公司没有同意你这样做,建议不要做;该种行为,可能导致对方和公司并没有签定合同,最终公司业务开展也不方便;对你来说,这种行为也有职务侵占的嫌疑。最好打在公司账号,打私人账户没有约定可能涉嫌职务侵占。买卖合同中主合同义务是什么?
所谓主合同义务,又习惯被称为主给付义务或主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例如买卖合同中,合同法第135条所规定的“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属于出卖人所负担的主合同义务。第159条所规定的:“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属于买受人所负担的主合同义务。所谓从合同义务,习惯上又称为从给付义务或从义务,该义务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或者交易习惯产生的,辅助主合同义务实现当事人交易目的的合同义务。例如买卖合同中,合同法第136条所规定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属于出卖人所负担的从合同义务。
附随义务是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应当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间接义务,又称不真正义务,是指当事人应当积极维护自身利益的合同义务。确定当事人所负担的合同义务的属性,在合同纠纷的处理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首先是因为在合同法上,一些法律规范的适用与合同义务的属性密切相关。
比如合同法第94条第3项关于法定解除权的产生条件,就明文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可见,该项法律规范的适用一般仅与主合同义务有关。再如,合同法第147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不难看出,该项规定仅与出卖人所负担的从合同义务有关。

 


关闭窗口
上一篇:买卖合同纠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全胜
下一篇:未约定货款偿付时间,出卖人能否要求支付利息

相关阅读

服务合同中的服务质量纠纷​

案例详情​ A 公司与 B 广告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委托 B 公司为其制作并投放一系列广告宣传活动,合同总金额为 50 万元。合同约定 B 公司应按照 A 公司的要求设计广告方案,并在指定媒...

租赁合同中的押金退还纠纷​

案例详情​ 李某与房东张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 1 年,合同约定李某需支付 2000 元押金,租赁期满且房屋无损坏的情况下,张某应全额退还押金。租赁期间,李某正常使用房...

合同解除的条件与程序​

案例详情​ 某建筑公司与某材料供应商签订建筑材料供应合同,约定供应商在 3 个月内分批次供应特定型号的钢材。然而,在供应过程中,供应商因自身生产问题,无法按时供应大部分...

股权转让合同中的权益约定​

案例详情​ 有三人合伙,两人将股权卖给大股东。第二年公司有一笔坏账收回来 3000 万,但大股东未告知那两个退股股东。退股股东后来发现此事,查看股权转让协议,其中有一条约定...

律师微信

手机网站

谭凯律师 咨询电话 15026597100 邮箱 lawyertk@163.com

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5、16层(地铁1、3、4号线上海火车站南广场或地铁1号线汉中路1号口)

上海合同纠纷律师 谭凯律师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 严禁复制抄袭 违者必究法律责任 网站地图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论文由网上收集,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即时通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沪ICP备14028295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