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另一方可以不经催告直接解除合同。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即债务人通过书面、口头等明确方式告知债权人其将不会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例如债务人将用于履行合同的特定设备转卖他人,导致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此外,若合同中明确约定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达到一定期限,另一方无需催告即可解除合同,当约定情形出现时,债权人也可直接解除合同。
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演出合同,约定乙公司著名演员于特定日期为甲公司进行商业演出。演出前一周,乙公司告知甲公司该演员因个人原因无法参加演出,且无法提供替代演员。
法律分析:在本案例中,乙公司明确表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派出演员进行演出,属于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的情形。甲公司无需催告乙公司,可直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演出取消给甲公司造成的损失,如场地租赁费用、前期宣传费用等。
律师建议: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可能出现的一方迟延履行或不履行主要债务的情形,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及方式,包括是否需要催告等。对于债权人而言,若发现债务人出现明确表示或通过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情况,要及时固定证据,如对方明确拒绝履行的书面通知、相关行为的视频或照片等,以便在行使解除权时能够有力证明债务人的违约行为。同时,要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程序行使解除权,避免因程序不当导致解除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