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过程中变更合同内容,虽然签订书面协议是最常见且最具保障性的方式,但在特定情形下,也存在其他合法形式。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当事人通过行为变更合同也是被认可的方式之一。例如,在长期的交易往来中,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变更协议,但一方持续以新的方式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接受且未提出异议,可视为双方以行为达成了合同变更的合意。此外,对于一些标的较小、交易频繁的合同,口头变更合同内容在双方认可且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也可能被认定有效。不过,口头变更存在较大举证困难,一旦发生纠纷,主张变更的一方需提供充分证据,如通话录音、聊天记录、在场证人证言等,来证明口头变更的事实。
案例:甲公司长期向乙公司供应办公用品,双方最初合同约定每月 10 日结算货款。在合作半年后,乙公司因财务流程调整,向甲公司提出将结算日改为每月 20 日,甲公司口头同意。此后连续三个月,甲公司都在每月 20 日向乙公司结算货款,乙公司也正常支付。但在第四个月,乙公司以结算日未书面变更为由,拒绝在 20 日支付货款。
法律分析:在此案例中,虽然甲、乙公司未签订书面的合同变更协议,但甲公司连续三个月按照新的结算日履行结算行为,乙公司接受且未提出异议,根据行为变更合同的规则,应认定双方已就合同结算日的变更达成一致。乙公司以未书面变更为由拒绝支付货款,缺乏法律依据,构成违约。
律师建议:为避免纠纷,合同变更最好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变更的具体条款、生效时间等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若因特殊情况只能通过口头或行为变更,务必保留相关证据。对于接受变更的一方,若对变更内容存在疑虑,应及时提出,避免因默认接受而产生不利后果。对于提出变更的一方,在以行为变更合同后,可在合理时间内补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固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