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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应如何处
发布时间:2025-03-31 11:26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应当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内提出;没有约定异议期限的,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在异议期内,若对方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合同解除。若提出异议并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法院或仲裁机构会审查解除合同的通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以此判断合同解除行为是否有效。​
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 5 年。在合同履行 3 年后,甲公司以乙公司未按时支付租金为由,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乙公司认为其未按时支付租金是因甲公司未及时维修租赁房屋,影响其正常使用,对甲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有异议。​
法律分析:在本案例中,乙公司对甲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有异议,可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内(若合同有约定)或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确认甲公司解除合同行为的效力。法院或仲裁机构会审查甲公司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即乙公司未按时支付租金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以及甲公司解除合同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若乙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甲公司的解除合同通知生效,合同解除。​
律师建议:合同一方在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时,要确保解除合同的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通知,通知内容要明确、具体。对于对方提出的异议,要积极应对,准备好支持自己解除合同行为的证据。合同另一方若对解除合同有异议,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提出,并收集相关证据,如证明自身未违约或对方解除合同不符合约定的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可对合同解除的条件、异议期限等进行明确约定,减少纠纷发生时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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