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调整违约金时,主要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实际损失是调整违约金的重要参考,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生产停滞,所产生的设备闲置费用、工人待岗工资等属于直接损失;因无法按时交付产品给守约方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则属于间接损失。合同的履行情况方面,如果合同已大部分履行,仅因一些小的瑕疵违约,与合同尚未开始履行就违约相比,违约金的调整幅度可能不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也是考量因素,故意违约与过失违约在违约金调整时会有所区别。预期利益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望从合同履行中获得的利益,法院也会予以考虑。
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货物,若乙公司违约,需支付违约金 20 万元。乙公司因自身管理不善,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导致甲公司无法按时向其下游客户供货,甲公司为此支付了违约赔偿金 15 万元,同时因生产停滞产生额外成本 5 万元。乙公司认为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调整。
法律分析:在本案例中,甲公司的实际损失为支付给下游客户的违约赔偿金 15 万元及生产停滞产生的额外成本 5 万元,共计 20 万元。法院在调整违约金时,会首先以甲公司的实际损失 20 万元为基础。考虑到乙公司是因自身管理不善故意违约,且合同完全未履行,法院可能会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判断是否需要对违约金进行调整。若认定 20 万元违约金并未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可能不会支持乙公司调整违约金的请求;若认为违约金过高,会适当降低违约金数额。
律师建议:对于守约方,在主张违约金时,要详细计算并提供因对方违约导致的实际损失证据,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相关凭证,如费用支出票据、收入减少证明等,以便法院准确认定损失金额。对于违约方,如果认为违约金过高,应积极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过错程度较小、合同履行情况较好等,争取法院适当调整违约金。同时,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合理约定违约金数额,避免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减少后续因违约金调整产生的纠纷。